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33號
- 原告
- 健和興端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克彬
- 訴訟代理人
- 陳健律師
- 被告
- 榮豐環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瑞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健合興瑞子股份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健和興端子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