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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753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陳振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753號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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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麗容
被上訴人
黃學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 月2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憑,是依首揭法律規定,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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