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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77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陳振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771號

上訴人
晟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章
被上訴人
京郝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冠群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771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8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2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5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敘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應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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