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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7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6 日
  • 法官
    陳寶貴

  • 當事人
    張瑜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784號原 告 張瑜 被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27,17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0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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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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