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87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73號
- 上訴人
- 徐源良
- 兼法定代理人
- 徐勝穗
- 兼法定代理人
- 張清華
- 被上訴人
- 范茹茵(原名:范煜琳)
- 法定代理人
- 范揚豐
- 法定代理人
- 楊淑卿
- 參加人
- 佳邦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長安
- 參加人
- 吳振福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育祺律師
- 複代理人
- 曾政祥律師
- 複代理人
- 潘宜婕律師
- 複代理人
- 受 告知人 弘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志強
- 法定代理人
- 受 告知人 劉建和
- 法定代理人
- 思考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 李健明
-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 受 告知人 古庭竹
-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 古次文
黎双妹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87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2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1,73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8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敘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應一併補正,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