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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88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郭琇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88號

原告
楊名遠
被告
睿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蔡梅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4,068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13,5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琇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郝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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