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13號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13號
- 原 告
- 林建興
- 被 告
- 立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立賀
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00,000 元,應繳裁判費50,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