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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6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林哲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6號

原告
余雁銓
訴訟代理人
邱永祥律師
被告
南誼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賢
法定代理人
姜品妤
法定代理人
王立德
法定代理人
幸後成
法定代理人
張英傑
法定代理人
吳明梨
法定代理人
吳美蓉
法定代理人
王明明
被告
東坤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律煌
被告
陳鳳珠

      黃文啓

      吳秀珍

      黃暐婷

      黃俊彰

      秋俊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南宜營造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南誼營造有限公司」。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黃文啟」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黃文啓」。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應更正為本件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桃園縣桃園市○○段第1450之1地號土地 │
│                          面績180㎡ │
├───────────┬──────┤
│共有人                │權利範圍    │
├───────────┼──────┤
│南誼營造有限公司      │ 1/6        │
├───────────┼──────┤
│東坤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1/6        │
├───────────┼──────┤
│陳鳳珠                │ 3/12       │
├───────────┼──────┤
│黃文啓                │ 1/12       │
├───────────┼──────┤
│吳秀珍                │ 1/12       │
├───────────┼──────┤
│黃暐婷                │ 1/12       │
├───────────┼──────┤
│黃俊彰                │ 1/24       │
├───────────┼──────┤
│邱俊華                │ 1/24       │
├───────────┴──────┤
│余雁銓                │ 1/12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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