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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9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陳清怡魏于傑溫宗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96號
上 訴 人
正新電氣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桃園市○○路000號10樓
法定代理人
吳松財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胡倉豪律師
送達址
桃園縣桃園市○○路○段000號
5樓之1
被 上訴人
合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中壢市○○○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焦平海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145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清怡

                  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溫宗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黃豔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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