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23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239號
- 原告
- 御銓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邦華
- 被告
- 元和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温士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26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並諭知如逾期未為補正即依法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民國101 年11月12日依原告起訴狀所載之指定送達址所送達原告(民國101 年11月06日寄存轄區警所,依同法第138 條第2 項規定自寄存日起經10日即民國101 年11月17日零時起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
三、經查,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二紙(其一:收費單位於民國101 年11月27日上午08時49分查詢結果,批答「查無〈原告〉繳費資料」;其二:收費單位於民國101 年12月05日下午03時04分查詢結果,亦批答「查無〈原告〉繳費資料」)在卷足憑,依首揭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鄭新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