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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324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魏于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324號

上訴人
南方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瑞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明美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7,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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