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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33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游智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337號

原告
呂學木即弘達企業社
被告
榮耀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煥蔚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榮耀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榮耀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3,929 元,應繳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2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千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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