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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4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40號

上訴人
興富承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原宏
被上訴人
燁豐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恬蜜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1 年4 月25日101 年度訴字第24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1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 年7 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葉靜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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