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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9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郭琇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95號

原告
創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麟
訴訟代理人
彭上華律師
被告
慧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靜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另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所在地係登記於新北市○○區○○路484 號1 樓(見本院卷附民國101 年2 月29日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所載),已非原告起訴狀所載之桃園縣龜山鄉○○○路34巷14弄7 號4 樓之2 ,則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沈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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