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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28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范明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28號

原告
偕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錫達
訴訟代理人
孫文寶
訴訟代理人
陳勵新律師
被告
巨將自動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金龍
訴訟代理人
許竹君

      雷幼晨

      賴睿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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