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2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20號
- 原告
- 運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銘志
- 被告
- 介面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裕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介面光電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92,500 元,應繳第1 審裁判費新臺幣9,8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9,3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備註: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