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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03 日
  • 法官
    張震武
  • 法定代理人
    李峰遙

  • 上訴人
    台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江蓮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65號上 訴 人 台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峰遙 被 上訴人 江蓮花 江子騫即王加生 江子婕 王滿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8 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之規定,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自行按補正之上訴聲明內容,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計算應繳納之上訴裁判費後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為補正及繳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郝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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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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