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7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71號
- 原告
- 柏旭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慈恩
- 訴訟代理人
- 朱昭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許民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君鴻律師
- 被告
- 菁文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明中
- 訴訟代理人
- 吳雪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2 年1 月10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3 法庭開庭。
兩造應於庭前3日提出書狀說明下列事項,並完成交換書狀:
㈠原告部分:對於被證十一及被告抗辯原告違反買賣契約第8 條等節之意見。
㈡被告部分:有關抗辯原告違反契約第8 條擔保責任部分,被告究竟主張何種法律效果,其依據為何?該項法律效果於本訴訟主張之目的何在,如何影響原告之請求?是否聲請調查證據(請務必於本次書狀中陳明所有需調查之證據)?被告並應提出系爭土地自民國70年起之異動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