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4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訴字第791 號

履行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劉佩宜游智棋吳佩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 年度訴字第791 號

原告
源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源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
複代理人
劉軒君
被告
台灣佐藤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潔
訴訟代理人
陳昌羲律師

受告知人  陳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被告台灣佐藤電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藤田潔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公司法第24條、第322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業於民國102 年8 月26日經其股東會決議解散,並於同日選任藤田潔為清算人,是其法定代理人已由永見政夫變更為藤田潔,有被告102 年8 月26日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臺南市政府102 年9 月3 日府經工商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03 至106 頁),惟被告曾委任陳昌羲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訴訟程序不因被告法定代理人之變更而當然停止,惟被告現法定代理人藤田潔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其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吳佩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訴字第79…」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