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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1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912號

原告
陳近藤
訴訟代理人
鄭勵堅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佳玲律師
被告
麥可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李德儀
代理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律師

      周福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4 月3 日上午10點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開庭(桃園市○○路000 號簡易庭大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葉靜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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