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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28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陳添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28號

上訴人
錦源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教浪間因101 年訴字第928 號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742,400 元(256 平方公尺×2900元=742,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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