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4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41號
- 原告
- 蔡儒美
- 原告
- 蔡森林
- 被告
- 千洲鞋材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 法定代理人
- 黃銘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 千元,惟查本件原告有2 人,故其等應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為6 千元(每人3 千元×2 人=6 千元),原告僅繳納3 千元,尚不足3 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