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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5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陳筱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59號

原告
大勝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育伸
被告
精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盛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後,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66,073 元,應繳納訴訟費用為55,15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原告應再補繳裁判費54,653元,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茲該裁定於101 年6 月14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按,原告至遲應於101 年6 月19日前繳納,惟迄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佩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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