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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6號

原告
徐瑞杰即保元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范志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宏松(即全隆固企業社)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7萬6,42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 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5,7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靜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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