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6號
- 原告
- 徐瑞杰即保元企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范志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宏松(即全隆固企業社)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7萬6,42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 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5,7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