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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6號

上訴人
徐瑞杰即保元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范志誠律師
被上訴人
江宏松即全隆固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萬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葉靜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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