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6號
- 上訴人
- 徐瑞杰即保元企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范志誠律師
- 被上訴人
- 江宏松即全隆固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萬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