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卓超俊
- 訴訟代理人
- 劉大正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宗霖
- 即被告
- 陳錦崑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陳志峯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孟彥律師
胡宗典律師
黃曼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本院民國102年4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元。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02 年4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訴請將原判決廢棄,改判如其原審訴之聲明所示,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