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1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1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及反訴被告 中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政良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及反訴原告 衛創新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宇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可知,上訴人係就第一審之本訴及反訴部分均不服而提起上訴,經核本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時(101 年4 月3 日)美金兌換新臺幣之匯率折算後為新臺幣36,595,758元【計算式:1,257,154.16×29.11 =36,595,75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01,120 元;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時(101 年5 月23日)美金兌換新臺幣之匯率折算後為新臺幣19,233,774元【計算式:658,916.55×29.19 =19,233,774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71 ,968元。是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73,088 元(計算式:501,120 +271,968 ),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