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1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13號
- 原告
- 同盈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美蓉
-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佳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邦充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⒈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5,849,917元,應繳裁判費415,4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14,980 元。
⒉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