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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9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高明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91號

原告
雷秋香
原告
被告
潤興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1樓

兼法定代理 潘麗珠

人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潤興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潤興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87,500 元,應繳裁判費35,55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5,051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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