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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0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林宜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05號

原告
長城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3
法定代理人
張傳芳
被告
康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詹宜臻
被告
連康鈞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51,910 元,應繳裁判費97,62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7,12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宜靜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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