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1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10號
- 原告
-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 法定代理人
- 周永輝
- 訴訟代理人
- 鍾開榮律師
- 被告
- 多順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初冠五
- 被告
- 大邦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錡烈
- 被告
- 彭永庄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俊雄律師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邱清銜律師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鍾詠聿律師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舒瑞金律師
- 複代理人
- 洪甯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3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