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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1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孫健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10號

原告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周永輝
訴訟代理人
鍾開榮律師
被告
多順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初冠五
被告
大邦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錡烈
被告
彭永庄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律師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律師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詠聿律師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舒瑞金律師
複代理人
洪甯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3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楊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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