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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3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許雅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31號

原告
徐利華
被告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工兵署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元大建設

      蔡竹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9 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10月1 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又原告固曾就前揭應納裁判費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101 年9 月14日以101 年度救字第75號裁定駁回聲請確定在案,詎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雅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31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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