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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6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陳寶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64號

原告
俊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榮
訴訟代理人
劉俊霙律師
被告
合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平海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合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合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47,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66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3,16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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