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6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64號
- 原告
- 俊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添榮
- 訴訟代理人
- 劉俊霙律師
- 被告
- 合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焦平海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合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合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47,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66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3,16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