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67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陳振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67號

上訴人
高般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永章
被上訴人
清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昌壽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367 號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858,9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9,35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敘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應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順成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