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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股東等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2 日
  • 法官
    卓立婷
  • 法定代理人
    蔡哲銘、蔡瑞得

  • 原告
    程馨慧
  • 被告
    酒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比豪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比上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比榮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8號原   告 程馨慧 蔡佩芬 蔡宗穎 被   告 酒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哲銘 被   告 比豪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瑞得 被   告 比上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瑞得 黃澤民 蔡哲銘 被   告 比榮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哲銘 王吳春嬰 蔡滿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等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0 年12月27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 年1 月3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3 紙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書記官 王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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