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8號
- 上訴人
- 李學詩
- 被上訴人
- 赫克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國政
- 被上訴人
- 江文忠
謝英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6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9,5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