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6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60號
- 原告
- 油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綜桓
- 訴訟代理人
- 關維忠律師
- 被告
- 新麗登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之4
- 被告
- 偉常國際有限公司
- 被告
- 前列二人共同
- 法定代理人
- 張榮達
- 法定代理人
- 2
- 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 許朝財律師
- 5巷175弄2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榮達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依同條第3 項之規定,應繳納訴訟費用,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