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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6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陳筱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60號

原告
油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綜桓
訴訟代理人
關維忠律師
被告
新麗登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之4
被告
偉常國際有限公司
被告
前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張榮達
法定代理人
2
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許朝財律師
5巷175弄2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榮達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依同條第3 項之規定,應繳納訴訟費用,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佩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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