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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0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林靜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黃雲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3 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載股票,前經聲請本院
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72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0 年10月
28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100 年度司催字第725 號公示催
    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股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1 年2 月28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此經聲請人確認並經本院
    向本院非訟中心確認無訛,有本院查詢簡答表1 份附本院卷
    第13頁可參,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
│股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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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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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晉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D0000000─三  │1    │1000│      │
│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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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晉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九0NX0000000─一  │1    │150  │      │
│2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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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奐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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