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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1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林宜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14號

聲請人
長泰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新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 月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不慎遺失,前經
    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0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
    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
    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07號公示
    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
│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1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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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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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長泰土木包工業有限│華南銀行八德分行  │100年9月15日          │82,110元        │ED五七0二七0│    │
│1 │公司張新進        │                  │                      │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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