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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高明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3號

聲請人
東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容誠
代理人
羅成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3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民國100 年度司催字第55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民國100 年度司催字第551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1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秀鳳
附表: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票面金額(新台幣)│支  票  號  碼│發  票  日  期│
├───┼─────┼─────────┼─────────┼───────┼───────┤
│      │中電精密科│華南商業銀行龍潭分│28,508元          │ED五七九五0│民國100 年7 月│
│      │技股份有限│行                │                  │四八          │31日          │
│      │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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