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4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40號
- 聲請人
- 思容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卓碧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6日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99年度司催字第78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
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民國99年度司催字第780 號
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2 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秀鳳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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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票面金額(新台幣)│支 票 號 碼│發 票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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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思容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埔心分│2,000,000元 │GN五三0三八│民國100 年7 月│
│ │司 卓碧容│行 │ │0一 │29日 │
│ │ │ │ │ │ │
│02 │思容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埔心分│1,000,000元 │GN五三0三八│民國100 年8 月│
│ │司 卓碧容│行 │ │0四 │3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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