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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8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陳心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82號

聲請人
僑光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 年4 月24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688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688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3 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之1 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心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湘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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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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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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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欣竑科技有限公司  │台灣土地銀行中壢分│100年11月10日         │23,520元        │AZC二七四一一│    │
│1 │何淑子            │行                │                      │                │九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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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欣竑科技有限公司  │台灣土地銀行中壢分│100年10月10日         │105,840元       │AZC二七四一二│    │
│2 │何淑子            │行                │                      │                │三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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