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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5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劉克聖高明德陳彥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53號

聲請人
夏氏路面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懷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 年6 月5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89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
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895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5 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克聖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陳彥年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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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2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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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忠建工業股份有限公│第一銀行桃園分行  │100年11月15日         │39,620元        │DA五0六六二二│    │
│1 │司                │                  │                      │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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