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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9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卓立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94號

聲請人
良瑋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芳如
訴訟代理人
朱佳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 年7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2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29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7 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之1 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素玲
附表:
┌──────────────────────────────────────────────────────┐
│支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和郁實業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北│101年2月15日          │433,440元       │AZ一八五三三0│    │
│1 │司 簡阿明         │桃園分行          │                      │                │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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