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33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39號
- 聲請人
- 全泰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宗熙
- 代理人
- 陳耀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 年7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51號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1 年3 月10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
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
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51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 年7 月10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
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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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3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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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備考│
│號│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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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莊煇宏│彰化商業銀行新明分行│101年2月30日 │11,700元│HN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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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