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42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420號
- 聲請人
- 力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慶祥
- 訴訟代理人
- 陳榮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 年10月8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1 紙,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20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1紙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209 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8 月18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雅婷
上開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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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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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路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民國101 年3 月21│新臺幣78,986元 │KK0000000 │ │
│ │ │壢分行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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