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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42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許雅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420號

聲請人
力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祥
訴訟代理人
陳榮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 年10月8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1 紙,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20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1紙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209 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8 月18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雅婷
上開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附表: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1 │路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民國101 年3 月21│新臺幣78,986元  │KK0000000     │    │
│    │                    │壢分行            │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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