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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45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陳清怡華奕超莊佩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454號

聲請人
貴騰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福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 年11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24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245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9 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清怡

法 官 華奕超

法 官 莊佩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豔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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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4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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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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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貴騰貿易有限公司藍│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北│90年4月5日            │106,050元       │AW一0二二二六│    │
│  │福榮              │桃園分行          │                      │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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