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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46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高明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460號

聲請人
聯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益源
訴訟代理人
高人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1 年度司催字第25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民國101 年度司催字第253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9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秀鳳
附表: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票面金額(新台幣)│支  票  號  碼│發  票  日  期│
├───┼─────┼─────────┼─────────┼───────┼───────┤
│      │聯倉建設股│華南商業銀行中壢分│500,000元         │GD四三一八一│民國101 年5 月│
│      │份有限公司│行                │                  │七一          │30日          │
│      │許益源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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