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47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476號
- 聲請人
- 墊腳石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藍名色
- 訴訟代理人
- 藍源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0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84年間簽發如附表所載之支票
一紙後,因故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 278
號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1 年06月06日新聞紙(太平洋
日報)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一紙,業經本院101 年度司催字第 278
號准予公示催告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民事卷宗核閱
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1 年10月06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自
應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鄭新後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湘鈴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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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4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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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備考│
│號│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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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墊腳石圖書股份有限│台北富邦銀行│84年04月30日│ 67,780元│ 0000000│ │
│ │公司 藍名色 │中壢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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