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4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49號
- 聲請人
- 巧富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明雄
林桂英
簡徐阿呅
簡智宏
簡智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3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本票不慎遺失,前經
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575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
請宣告附表所載本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本票,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575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1 月16日屆滿(末日
101 年1 月15日為星期日,以休息日之次日代之),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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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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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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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許宏智 │89年8月13日 │150,000元 │CH五九一一五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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